日期:2024-10-31
食堂和超市不应存放过期食品。开学时,应确保所有商品都是新鲜且未过期的。 避免将剩余食物再次出售,特别是那些可能已发霉的菜品。剩余食物应妥善处理,确保不会对学生的健康造成危害。 食堂应定期接受学校检查,同时食堂内部也应进行不定期自查,以提高食品卫生标准和服务质量。
加强食品储存和加工管理:学校必须遵守食品储存和加工的相关规定,预防食品污染。定期检查食品,及时处理过期或变质的食材。加强食品卫生培训:学校应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培训,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
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体育、卫生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政教主任、校医(卫生管理员)、班主任、食堂工作人员、学生会干部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为成员的食品安全领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监管到位。
食堂环境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具有消除老鼠、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应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1、本办法旨在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食品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域内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第一条_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3、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办法》指出,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1、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学生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内容: 食品采购:学校应选择有质量保证的供应商,购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材料和食品。 食品储存:食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地方,避免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
4、监管部门监督: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家长与社会参与:家长和社会各界也有权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5、具体包括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以及裱花蛋糕。 其他加工制作的食品也需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留样。 以上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该法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根本目的,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Copyright © 2022-2024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KAIYUN体育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