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01
1、问题一:企业食品安全整改书面报告 食品整改报告范文篇一: 幼儿园食品安全整改情况报告 11月1日下午,教体局宝局长协同药品、食品、卫生等部门一行到我园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主要针对我园食堂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落实和反馈。
2、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有些干部职工思想观念陈旧,总是跟不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应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感到困难重重,存在本事恐慌。有的存在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钻的不深,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精,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
3、幼儿园食堂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范文精选6篇(篇一) 我园按照会议精神,对园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进行报告。 我园有幼儿食堂一个,在园用餐幼儿共430人,专职食堂员工三人,食品采购由园领导兼任。食品加工场地占地100平方米,幼儿用餐在各班教室进行。
4、主要有以下三点: 学校食堂、校外小卖部应对全体师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随时随地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全体师生有权利对小卖部的“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进行举报。 全体师生有权利对食堂变质的饭菜进行监督。 总之,在这次整改度作中全校师生员工团结一致、思想统一,学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5、落实应急措施,强化节日期间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及时联络沟通,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存在的问题 此次检查督查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普遍存在安全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还依然存在。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本文档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规范,旨在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和公正。文书涵盖了许可申请、受理、核查、延期通知、撤销/注销等17种类型,如许可申请表(1号)、现场检查记录(5号)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8号)等,每种文书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内容要求。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监督意见书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中所特有的文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没有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具有技术指导作用,即通过监督意见指导和帮助当事人达到法律、规范设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则 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和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确保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1 加强日常监管 学校总务处、食堂管理人员、校务室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食堂、宿舍),尤其是食品采购、操作加工过程、贮藏、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镇和各村单位、企业、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和食品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提高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善后处理 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工人健康与生命安全。
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到位。安全值班人员: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向市卫生疾病控制中心汇报。市急救中心电话:“120”。现场总指挥:急救车到达后,迅速组织人员护送中毒者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食堂立即停止供应。
法律分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食品药品 行政处罚法 程序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 。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 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法律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14年3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 管辖 、 立案 、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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