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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许可)

日期:2024-09-01

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清真食品的包装必须标注清真标志,且必须按照清真屠宰规范处理牛、羊、驼、鸡、鸭等动物。自行采购的动物需提供清真屠宰证明。禁止销售任何回族等少数民族所禁忌的食品。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相应的处理。 本规定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解释。

牛、羊、驼、鸡、鸭等必须按清真屠宰习惯屠宰,自行采购的要有清真屠宰证明。不得出售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或转营他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对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少数民族比例,在经销单位不得少于25%,在生产单位不得少于10%;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成员;饮食服务业单位的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必须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二条 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中工作的非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员,以及到清真饭店的就餐的顾客,必须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携带、食用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第十一条,清真食品必须明确标识,非清真产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第十二条,强调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以及原料采购的要求。第十三条,清真肉食业需接受检疫,清真用畜禽定点屠宰,有专门的监管规划。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场经营、清真禁忌食品、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等相关要求。

成都市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此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清真食品指的是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传统习俗生产的食品。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规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清真食品,指的是按照特定生活习惯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屠宰、加工、制作、储运和销售。条例规定,本省境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则根据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含加工、屠宰、储运、销售,下同)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民族宗教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5、清真标志、清真屠宰资格认定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6、清真食堂管理人员要求 第一条 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内容

清真食品,指的是按照特定生活习惯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屠宰、加工、制作、储运和销售。条例规定,本省境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则根据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规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含加工、屠宰、储运、销售,下同)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民族宗教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甘肃省为尊重并保护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以及加强清真食品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此条例。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工商、卫生、检疫和质监部门则在各自领域内进行监督。

清真标志、清真屠宰资格认定年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属于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省级已取消,市级相应取消。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条例内容

1、甘肃省为尊重并保护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饮食习俗,以及加强清真食品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此条例。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条例的实施,工商、卫生、检疫和质监部门则在各自领域内进行监督。

2、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简介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是由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负责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保障清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这部条例的专门类别是饮食服务,体现了对穆斯林饮食习惯的尊重与管理。法规的发文字号并未在提供的信息中明确给出,但其批准和发布过程颇为清晰。

3、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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